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资助对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三)经二级学院认定为当年度学生资助对象,平时生活俭朴;
(四)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的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八)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者或在文体、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大二、大三资助对象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评选名额;
(二)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获奖及事迹情况进行排名,确定推荐名单;
(四)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员材料,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七)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八)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九)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如学生本人提出抵扣欠费申请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授权书,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