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需位列班级第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若申请者无法满足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列班级第一,仅在班级前30%的,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突出表现所列条件的(详见附件),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同时提交详细证明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8人以上(含8人)原则上按各分院1个名额进行上报;国家奖学金名额8人以上(不含8人),原则上在各分院1个名额基础上,剩余名额按如下条件择优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需位列班级第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至少一年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五)获有至少一项及以上校级荣誉,例如: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
(六)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竞赛奖项二等奖及以上。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按成绩及综合表现、获奖及事迹情况进行排名,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二级学院推荐人选事迹材料,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六)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国家奖学金名单;
(八)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