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1    点击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给予倾斜。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学习成绩要求:

(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评选范围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二)或申请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评选范围的前15%,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和二级学院说明;

(三)上报人选需按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作为主要依据,依排名顺序依次上报。

第六条 突出表现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内容包含: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专业学科技能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全省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国家级前六名,省级集体项目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前二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省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全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省十大杰出青年、全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里下达的总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大二、大三在校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拟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六)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名单;

(八)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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